《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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