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减”之后,教培机构们正加快转型的脚步,谋求新出路。从5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到7月底教育部正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的路已经走不下去了,转型迫在眉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包括。“双减”,自从这个出台之后,校外补课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很多补课班的教培老师都流离失所,到现在都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有的补课都是可以照常进行的,只不过是给补课班加上了很多的条件。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减”之后,教培机构们正加快转型的脚步,谋求新出路。从5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到7月底教育部正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的路已经走不下去了,转型迫在眉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减”之后,教培机构们正加快转型的脚步,谋求新出路。从5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到7月底教育部正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的路已经走不下去了,转型迫在眉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包括。“双减”,自从这个出台之后,校外补课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很多补课班的教培老师都流离失所,到现在都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有的补课都是可以照常进行的,只不过是给补课班加上了很多的条件。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减主要是针对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一减是减少校内作业,二减是减少校外补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 义务教育事业,在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第九条 地方各级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2种观点: 双减的主要内容指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日常作业的负担和校外培训的负担。减压作业总量和时长的条款中,规定了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同时人性化的要求学校安排课后服务,且结束时间不得早于正常下班时间,方便上班族家长接送。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和乱象的条款中,规定了不得在节假日,周末和暑期给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对于线上线下的机构审核,课程时长,费用也都做了严格要求。各地则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化规范的细节措施。这次双减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减主要是针对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一减是减少校内作业,二减是减少校外补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 义务教育事业,在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第九条 地方各级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针对高中阶段的校外培训机构,文件最后明确指出,“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官方对留学的态度是不鼓励低龄留学,本科留学暂未受到影响,支持研究生留学,鼓励回国。对于“双减”新的发布,其实实质上对于家长们选择国际学校是没有太大影响的,我们也建议有低龄出国留学的意向,可以先选择就读国内国际学校进行过渡,等到学生高中毕业后,大学本科留学,这种方式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稳妥的一条升学路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之规定,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并与出租方重新协商变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也可以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应将此视为违约,不应收取违约金,并应退还押金和所预付的部分租金。
第2种观点: 学校双减主要是为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具体内容如下:1、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2、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3、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不良学习方法;4、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学校双减的目的具体如下:1、可以提高校内教育教学质量。通过促进优质均衡发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深化高中招生改革提高学校的育人质量;2、减轻学生作业负担。通过健全作业管理制度、分类控制作业总量、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强化教师指导职责帮助学生减负,提高课后服务水平,通过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做好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加强育人发聩。要通过教育使人成为彰显和谐性、独特性与主体性的全面发展的人。双减旨在恢复教育生态,避免应试化、短视化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精神及综合素质,全面夯实人才积淀,进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及民族复兴伟大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第三十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减”实质上对于国内纯招收外籍学生的国际学校影响不大。对于招收中国籍学生的国际学校,也是目前绝大多数家庭选择就读的国际学校,未来校内设置的课程都必须经过审核许可,纯英文学校大概率要改成双语教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包括。“双减”,自从这个出台之后,校外补课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很多补课班的教培老师都流离失所,到现在都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有的补课都是可以照常进行的,只不过是给补课班加上了很多的条件。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包括。“双减”,自从这个出台之后,校外补课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很多补课班的教培老师都流离失所,到现在都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有的补课都是可以照常进行的,只不过是给补课班加上了很多的条件。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第3种观点: “国家双减”在我国教育领域中指要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主要有:一是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二是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国家双减”的具体内容: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不良学习方法;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双减”工作的总体目标分为两个方面。在校内方面,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在校外方面,使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各种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一年内使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三年内使各项负担显著减轻,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24条,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减”之后,教培机构们正加快转型的脚步,谋求新出路。从5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到7月底教育部正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的路已经走不下去了,转型迫在眉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义务教育的双减是减轻学生的作业负担,要求减轻学生的作业量以及作业时长。要求合理的以及设计作业的结构,让孩子尽量在学校把作业完成,不能给家长布置作业,不能让孩子自己批改作业等。2、减轻校外培训负担。校外培训是很多家长面临的难题。这次的双减有一项是针对课外培训机构的,要求各机构不能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进行学科培训,同时要求学科类教育机构一律不得上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减内容,主要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提出要求,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寒暑假不允许进行补课,学龄前的儿童年龄比较小,适应环境能力还不是很强,如果家长给孩子报线下的补课班,将要到一个很陌生的环境,面对陌生的老师,内心的压力是成人无法想象的,学习效率没有想象的那么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1种观点: 从教育学的角度看双减是回归教育本心。“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在校老师的教学中心一定是需要摆在校内的,过往对于在校老师参与校外有偿授课的行为,各地的惩处标准不一,导致了这一现象时不时会发生,而“双减”明确了老师在教育工作中应该做的事情,对在校老师校外有偿授课行为进行了明文禁止。未来,在校老师的重心只能够放在校内教育之上,而静下心来投入校内教育工作的老师们,也将对于提升教学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改革,发展素质教育,引导全党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选人用人观,推动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十四条 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减”意见》明确,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不得在节假日及寒暑假期开展学科类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并非一棍子打死,要对上百万机构负责,上千万的工作人员负责。培训机构要调整办学方向,由过去为中考、高考服务,转变为变成“三服务”,为国家教育中心工作服务,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为家长服务。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 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13. 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14. 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15. 强化常态运营监管。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第3种观点: 《“双减”意见》明确,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不得在节假日及寒暑假期开展学科类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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